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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南昌航空大学关于水电管理的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13 16:44:56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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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  则
  •   水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与改造
  •   水电基础设施管理
  •   水电费管理
  •   节能与监控措施
  •   奖惩办法
  •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 为保障学校水电正常供应,并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减少浪费、确保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建设节能型校园,特制定本规定。
  • 学校水电工作由分管后勤副校长负责,学校应将水电供应的基础建设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以确保水电供应工作与学校长远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电设施不受破坏,并及时制止或举报破坏水电设施与浪费水电行为。

第四条  学校应按照建设节能型校园的要求经常进行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节能意识,帮助师生掌握合理使用水电的技能,培养良好的用能习惯。

第五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水电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对水电日常管理进行考核与监督,计划财务处对水电收支经费实行监控管理。

第六条   学校对在节约水电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奖励;对于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酌情予以处罚,违反法律的上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  水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改造

  • 学校水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与改造,具体方案由后勤管理处会同水电管理部门制订,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实施。
  • 学校房屋及其他基础设施新建、改造工程的实施方案,水电管理部门应参与论证并会签;工程竣工验收水电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并将竣工图纸一份交水电管理部门存档。
  • 校园内水电设施的安装(含安装临时管线)、拆除、改造,或调整计量表之前的用水、用电布局,都必须向水电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核报请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实施。
  • 校园内所有水电使用原则上都应安装计量设施。新建工程项目的水电计量设施由基建部门负责安装,一律采用IC卡预付式电表计量;其它水电计量设施由水电管理部门负责安装。 安装水电计量设施费用原则上由用户承担。
  • 公共场所走廊、厕所、楼梯及校园路灯、景观灯等照明设施,应根据条件与可能使用节能灯具与开关。新建和改造的公共厕所必须安装节能型冲洗装置。

第三章  水电基础设施管理

  • 学校水电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由水电管理部门负责。
  • 学校水电基础设施的维护按照职能分工,由水电管理部门与物业管理部门共同承担。
  • 新建职工住宅使用一年后发生的计量设施的维修或更换,费用由住户承担。
  • 校外单位、个人要求供应水电者,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后勤管理处同意,并与水电管理部门签订转供用能协议,同时缴纳保证金、计量仪表费和施工费(中止用能时退回保证金)后方可实施。
  • 职工住宅进行室内装修改造时,水电装修方案必须符合学校水电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工之前应及时到水电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园内不得从事高耗能的经营性生产或经营活动,不得自行转供水电。

第十九条   职工住宅水电计量设施发生故障,应及时报修,统一由水电管理部门负责修复。

  • 房产管理部门变更或新分配住户房号,应及时通知水电管理部门核查水电表具计量数据。
  • 学生公寓内使用电器必须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学工处、水电管理与宿舍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学生宿舍违章使用电器的查处工作。
  • 学校为学生提供免费水电计划(电本专科生每人每月3Kwh、研究生每人每月10kwh,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划拨,超过计划后学生到水电管理部门服务窗口预购;学生用水以楼栋为单位装表计量,按总量分摊,每人每月5吨,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划拨,超过计划部分费用,由宿舍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并上交校财务。
  • 单身教职工水电收费根据计量按照生活用能标准收费(如果确实无法计量,按每人每月6吨水、60Kwh电收费)。
  •   外单位人员来院短期进修、实习或临时性租用学生宿舍或单身教职工宿舍,其用水电标准和收费办法与单身职工相同,并应遵守本规定。
  •   用户对自己所用水电表的准确性表示怀疑而要求校验时,可向水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将计量装置送有关部门校验,如没有问题,所发生费用由用户承担。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计量、监控设施前端私自接用水电,否则按违章处理。
  •   用户有责任协助管理部门做好水、电计量设施的监护工作,如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申请修理,如遗失IC卡应及时补办,费用自理。因用户原因造成计量、监控设施损坏及管线的修理或更换,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人为破坏者加倍处罚。
  •   校园内永久性水电基础设施和计量装置的建设与安装费用由学校投入,依用户性质不同此后发生的维护、改造等费用的出处不同。属于个人或经营性质单位使用的计量装置的维护、改造等费用由用户自己承担,属于学校校本部使用的计量装置其维护、改造等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四章  水电费管理

  •   学校水电费收支帐目由学校财务处单独列项,统筹管理。水电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水电费的支付与回收工作。
  •  学校校本部的水电使用由后勤管理处会同水电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逐年下达用能指标,超过用能指标部分的费用,由各单位自己承担。
  •   校园内使用电器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   学校水电转供价格由水电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随着社会供应价格的变化,学校水电转供价格应进行相应调整。
  • 校本部的水电费用按学校教育行政事业用能的单价收取。 校办企业、后勤经营服务实体及校园内的其他各种经营服务网点水电收费标准应由学校在增加转供管理费的基础上确定。
  •   学校基建施工用能,校外单位、个人承包、经营用能按“基建、外单位租赁承包经营及对外转供用能” 单价收费。

基建、维修、装修施工用能必须到水电管理部门办理用能手续,工程结束时在学校财务结算。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基建、维修、装修工程按照工程总造价的8‰收取水电费。

  •   校外单位、个人在学校购买、租赁家属区教工住宅所使用的水电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   不按规定安装计量表的用能场所,由水电管理部门按用能容量最大值核定费用。
  •   学校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电费按照“学校职工(含离退休)及家属、学生生活用能” 单价收费。
  •   除教职工、学生生活用电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用电按实际用量加收5%的线路损耗。
  •   各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在10天内交纳水电费,逾期按每日1%收取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停止供应水电,并报告主管校长。
  •   无正当理由,用户逾期不交纳水电费,水电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水电供应。用户在交纳水电费及滞纳金后,水电管理部门应在24小时内恢复其水电供应。

第五章  节能与监控措施

  •  学校应建立长效节能机制,具体节能工作由后勤管理处会同水电管理部门负责策划与实施,学校各部门有责任积极配合。
  •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必须有专门的领导分管节能工作。每个办公室、实验室的照明、空调按章用电,必须落实专门的负责人,各种用能设备的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各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节能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 学校每年定期开展节能周宣传活动,各部门应经常进行节能宣传教育,提高教职员工的节能意识。学生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在学生中进行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节能意识。
  •   学校所有新投入使用的用能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用能设施使用之前必须得到水电管理部门的认可,否则水电管理部门可以不提供水电供应。
  •   学校办公、教学、实验场所等部位的空调器,夏季必须气温在30OC以上方可使用,设置温度不低于26OC;冬季必须气温在10OC以下方可使用,设置温度不高于20OC。使用空调时不得开启门窗。
  •   对于经营服务实体、校办企业,节能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及时,将予以一定的处罚。

第六章  奖惩办法

  •   学校每年定期进行节能工作总结会议,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并进行奖励。具体奖惩方案由后勤管理处会同水电管理部门制定,学校审批后实施。
  •   对节约用能的单位,年终根据所节约的指标情况予以奖励,对超计划使用水电额度的单位,除承担超出部分的水电费外,并按超计划指标部份予以10%的经济处罚。
  •   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水表、反装水表,不得绕过水表接管偷水,违者通知其所在部门并全校通报批评,同时责令其补交水电费,另收取500元的补偿金。再次查获,补偿金加倍。
  •   任何人不得擅自拨弄各楼栋外供水管路的控制阀门,违者收取1000元补偿金。
  •   任何人不得进行窃电行为,未经水电管理部门允许不得启封电表箱与电表,违者通知其所在部门并全校通报批评,同时收取500-2000元的补偿金,并补交电费。再次查获,加倍处罚,并视情节报司法部门处理。
  •  查得窃水电者,除收取补偿金外,还按照水电表安装之日起最大用能负荷核算水电用量补交水电费,计算公式为:

(最大用能负荷所发生的水电用量 —已计量的水电用量)×现行水电费单价×2

  • 擅自拆除、故意损坏水电设施者,除承担设施费用和修理或重新安装费用外,并向其收取500-2000元的补偿金,同时补交水电费,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   任何单位、个人和施工队,私自拉接电源、水源,除限期要求拆除外,并视情节收取1000~20000元的补偿金。
  •   因违章用水电造成短路、断路、影响教学、生产和生活等,收取500—2000元补偿金。造成重大事故者, 除收取2000~50000元补偿金外,并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   违章用水用电的一切设施,属个人的一律没收,属单位的除按规定收取补偿金外并查封停止使用7—30天,擅自启用者,加倍收取补偿金。
  •   对不主动上交补偿金者,教职工(含聘用职工、临时工等)在工资中扣除,学生在生活补贴中或奖学金中扣除,驻院外来单位在工程费或劳务费中扣除,由所在单位或雇用单位负责上交。
  •   禁止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违者收取100元的补偿金,并没收其电器,再次发现加倍收取,并上报学工处进行行政处分。
  •   学生在宿舍内绕开计量设施私自拉接电线、水管,除责令其改正外,另收取200元的补偿金,并上报学工处进行行政处分,再次发现加倍收取补偿金。
  •   对于在学校办公、教学、实验场所使用违章电器者,除没收电器、批评教育之外,学校通报批评,并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收取500-2000元的补偿金,情节严重者学校还将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补偿金额从个人工资和单位经费中扣除。
  •   所有的补偿金和补交的水电费一律上交院财务处,学校按所得金额60%的比例提成给水电管理部门(包括宿舍管理部门),用于奖励有关人员。
  •  对检举揭发违章使用水电的有功人员,给予所收取补偿金额的30%的奖励,并为其保密。
  •   用于奖励所需金额,从所收补偿金中支出,不足部分在每年上交的水电费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院能发(98)96号文同时作废。
  •   本规定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南昌航空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7年8月31日印发